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徐坤.

被执行人:宋振花。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29民初73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坤、宋振花共有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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