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堂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区林荫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508835-9。
法定代表人:贾宇焘,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号**室1室,组织机构代码76479383-X。
法定代表人:唐志春。
法定代表人:蒋其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火车站站**区区。
法定代表人:朱冠法。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堂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3月31日裁定受理程明贵对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池州市天堂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堂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该债权应在破产程序中处理,本案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