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河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车站南街8号。
被申请人:彭学礼,男,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孟庆新,男,住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河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彭学礼、孟庆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学礼、孟庆新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为607657.8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彭学礼、孟庆新名下的银行存款607657.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