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嘉仪与被告北京优胜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乐学君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嘉仪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珑玲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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