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袁亚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清华与被告袁亚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燕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亚柏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清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共35个月,按双方约定月息一分八厘计利息为6,300元,已还利息3,550元,还剩利息2,750元)本息共计为壹万贰仟柒佰伍拾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2日,被告袁亚柏找到我说他家里人摔伤住院,急需用钱,故找我借壹万元,一个月内归还。因我与被告不是很熟,只接触过几次,没什么交情,本不想借,但考虑他家有难,再说也是借一个月,出于同情还是借了。因我当时没有现金,就刷了一万元信用卡。一个月到期后,他说他的艾叶还没有卖,暂时还没有钱还。而信用卡到期又必须还,否则要按失信处理。我问被告怎么办?他说叫我先还,利息由他出。因当时我老婆在北京住院,也没有现金还,就做了分期还款,每月应付利息180元。他说可以,并且一次付了三个月的利息540元(实付550元,多了10元他说不用找)。后他出去打工,又付了1,000元利息。2019年他一分钱未付,到了过小年的那天,我听说他回家了,就到了徐埠他的家里要钱,他的家人帮他还了2,000元。从那以后,他既未还本,也没有还息。本来,年前他说要还一部分,多余的今年还清。可他年前一分钱也没有还。万般无奈之下,我只有请求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袁亚柏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被告袁亚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郭清华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兹有高桥长管舍村袁亚柏身份:3604281982××××××××借郭清华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期限一个月内还清借款人:袁亚柏2018年3月12日”。当日,原告通过信用卡提现支付给被告人民币10000元。出具借条后,被告向原告还款人民币3550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各一份予以在案佐证,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对到期债权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月息1.8分支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对被告已还款项在借款本金中依法予以扣减。被告袁亚柏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袁亚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郭清华借款本金人民币6,450元; 二、驳回原告郭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袁亚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燕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