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周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白山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狱内再犯罪,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船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4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峰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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