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某1,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原告:覃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保,吉首市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溪县潭溪镇潭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泸溪县。

负责人:覃自军,书记。

被告:向某2,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泽全,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1、覃某某诉被告泸溪县潭溪镇潭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某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覃某某于2021年6月28日以原告向某1在诉讼中因病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和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秧云倩

书记员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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