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新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师红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精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方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孟民西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刘方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借款586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限刘方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218630元的借款利息14429.58元。三、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156元,由刘方方承担1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方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刘方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刘方方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方方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刘方方名下有存款2409.99元,并已冻结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方方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方方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刘方方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刘方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刘方方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方方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409.99元,本案债权尚余71649.5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方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方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