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法定代理人:祝某2(父子关系),住凌源市。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祝某1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祝某1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祝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祝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