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诉讼代表人: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祝文龙。
委托代理人:何红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璇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银融通科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世纪裕惠大厦12层B12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
审理经过
申请人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固体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银融通科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融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银融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银融通公司,银融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银融通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银融通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6日,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世纪裕惠大厦12层B1210室,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航天固体公司、任洪江。2008年1月,银融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银融通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银融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本案中,银融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航天固体公司作为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银融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且银融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航天固体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本院对航天固体公司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对北京银融通科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