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锦浩,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麦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褚红军与被告麦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步全赢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红军及其诉讼代理人姜锦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褚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96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常熟从事服装批发业务,被告自2017年起从原告处批发服装,截至2017年12月27日,被告总计结欠原告货款共计3096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暂时没有钱支付为借口,并不再接听原告电话,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麦吉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褚红军与麦吉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从原告处批发服装。2017年发生业务共计人民币80730元。经双方确认退货、抹零处理、运费补款之后,被告麦吉尚欠原告褚红军货款40960元未支付。被告妻子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褚红军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尚结欠30960元未支付。

原告褚红军出示与麦吉(微信名×××)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2月24日晚上21:48,褚红军向麦吉发送退单,并称“这是今天的退单,您对对,有问题给我留言。前面减去退货有55750元。再减去这次的退货14910元。退回运费为120元。剩余货款为:55750-14910+120=40960元……您早点发回来,早都发完啦。”对方未回复。2018年1月6日下午16:31,褚红军向麦吉发送微信“小麦哥,你那边有没有款,给我划一些,我合伙人不做了,我想先给他一部分款。上次梅姐那边微信划了一万,还有30960元货款。”对方未回复。2018年1月26日下午13:02,褚红军给麦吉发送微信:“小麦哥,您那边的客户,给您划款了吗?”对方回复称“还没”。褚红军回复:“嗯,知道了,他们划款了,您就划过来啊。您划过来,我转手就划出去了,那您忙吧,等几天,我再联系您。”对方回复称“好的”。

审理中,原告褚红军陈述称:原被告之间2016年之前货款已经结清。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结欠货款后,双方未发生业务往来。褚红军通过电话等方式向麦吉进行过多次催讨,但2018年春节左右已发现被告不接电话。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认定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96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9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上述货款的利息,因双方未有相关约定,结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后认定,被告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309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麦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麦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褚红军货款人民币30960元,并支付以309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褚红军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174元,由被告朱麦吉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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