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文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望奎县五街。
被执行人:王洪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先锋镇三段村。
被执行人:王艳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文艳与被执行人王洪宇、王艳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黑122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万元及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1221民初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