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占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师战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占明与被执行人师战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师战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占明劳务费78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师战铭负担。 因被执行人师战铭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占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被执行人师战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0)豫11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师战铭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网络支付机构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师战铭名下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师战铭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师战铭无证券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师战铭在漯河市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委托申请执行人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解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其他财产信息,不再要求法院进行实地调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二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83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783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师战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占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红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来学强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