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马春福,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梅与被告马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马春福已经履行诉请款项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开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开梅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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