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中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德,内蒙古四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贵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中祥与被告李贵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王中祥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中祥撤回对被告李贵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中祥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文洁
审判员 张丽文
审判员 杨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