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中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德,内蒙古四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贵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中祥与被告李贵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王中祥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中祥撤回对被告李贵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中祥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文洁

审判员  张丽文

审判员  杨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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