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鄢陵九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新区311国道西铁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景伟。
被执行人:鄢陵县润木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南关765号。
法定代表人:潘朋威。
被执行人:王景伟,男性,1970年05月26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翠红,女性,1972年07月28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会丽,女性,1980年03月26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潘朋威,男性,1989年01月01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张碧娟,女性,1992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赵国营,男性,1970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鄢陵九鼎工贸有限公司、鄢陵县润木花木有限公司、王景伟、孙翠红、王会丽、潘朋威、张碧娟、赵国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鄢陵九鼎工贸有限公司、鄢陵县润木花木有限公司、王景伟、孙翠红、王会丽、潘朋威、张碧娟、赵国营借款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