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89375380XQ。

负责人:卢丽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欢欢,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汝炽,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3座1-9号商铺及201-206房,3层-4层、15层-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

负责人:叶志岗,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梁仕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申请人:何肖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被申请人梁仕光、何肖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52704.0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梁仕光、何肖梅的银行存款152704.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284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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