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原告:袁远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赵嘉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袁远林诉被告赵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袁远林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袁远林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平、袁远林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3元,由原告王平、袁远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