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圣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李泽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9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泽芳名下价值3694元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