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金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4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被告人雷金学被控危险驾驶一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5日以鄂某一部刑诉〔2021〕7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龚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金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雷金学在其家中吃饭饮酒后,于当日15时许驾驶一辆鄂E×××××两轮摩托车沿318国道向高家堰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1353k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雷金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6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金学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雷金学对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金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处罚,现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金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开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侠 书记员张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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