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明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衡某,宁夏善谨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某,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冯某,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6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冯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中规定履行完毕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6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