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伽师县东风农机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新疆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付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伽师县顺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新疆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伽师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新3129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伽师县顺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28239.16元欠款及500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8739.16元;
二、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