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凤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闯,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凤莲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29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XX苑XX栋XX单元XX层XX室、XX栋XX号车库为郑凤莲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289元、保全费326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案涉房屋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吉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函复本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应由开发企业在网上提交申请,另执行标的房屋已被预查封及轮候查封,目前无法依照合同备案程序进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线下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进行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问,荣腾公司工作人员称因案涉房屋有查封,无法协助办理合同备案登记,荣腾公司现在也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能力。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案涉房屋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因案涉房屋有预查封及轮候查封,暂无法办理。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案涉房屋具备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