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王某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申请人李某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王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保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