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齐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王某、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3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
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8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亚军
执行员 陈 龙
执行员 张永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