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沙·阿布都热西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2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沙·阿布都热西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务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沙·阿布都热西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工作人员古丽洁米莱·阿卜都赛麦尔随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3日23时至次日5时许,被告人艾沙·阿布都热西提与肉某在阿拉尔市自己家中饮酒。24日10时许,被告人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红色“豪江”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托喀依乡乡部商店和十二团大十字路口时再次饮酒,24日17时许,被告人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十三团5连连部前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4.41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沙·阿布都热西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艾沙·阿布都热西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艾沙·阿布都热西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沙·阿布都热西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艾沙·阿布都热西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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