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裴满庆,职务:段长。
被执行人:山西德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县定昌镇小河村178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芳,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壶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427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德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德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1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