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徐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上诉人骆飞因与被上诉人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皖01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认由其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103元,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8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永31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陆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