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玲,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娜,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汉,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玲诉被告秦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8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8000元及违约金156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需要于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向原告购买木料,货款共计228382.3元。双方于2020年9月19日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付原告材料款118000元,并承诺自2020年10月底开始每月偿还1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如有违约自愿承担违约金3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仍欠付780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秦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料,2020年9月19日,被告秦汉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秦汉于2018年购买张玲木料,共计差材料款壹拾壹万捌仟元整,本人承诺从2020年10月底开始,每月支付壹万元整,直到付清,如有违约,本人愿意承担3万元违约金及如发生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扣除2018年9月5日以后的已付款),承诺人:秦汉,2020.9.19.身份证,耿车镇新华村五组”。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在2018年9月5日后偿还了4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秦汉出具的欠条中载明了欠款金额、还款时间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扣除被告已偿还的40000元后持欠条原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7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被告逾期还款承担30000元违约金,现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主张违约金156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秦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玲货款78000元及违约金1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160元,由被告秦汉负担1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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