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先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原告:陈宣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 440924197607233411。 被告:黄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 440924197607123458。 被告:陈文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在那务镇中心小学任教,原是被告黄慧的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先文、陈宣武诉被告黄慧、陈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先文、陈宣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慧、陈文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先文、陈宣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违约金12000元(从逾期还款日公历2015年4月lO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10日止,以后的另计)。2.两笔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慧先后于农历2014年8月15日(公历9月8日)及农历2014年8月21日(公历9月14日)两次立据借我两原告父亲陈子庆款合共60000元正,其中第一笔借款本金4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两年,无约定有利息;第二笔借款本金20000元正,约定使用期限至公历2015年4月9日还款,逾期还款(即违约)每天罚款100元,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即已经违约,依法可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从逾期还款日(公历)2015年4月10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10日止,共30个月,借款违约金12000元,以后的另计。陈子庆是我两原告的父亲,母亲是刘柏清,父、母亲已于2016年5月、6月死亡。两原告是该两笔借款的合法继承人。被告陈文燕原是被告黄慧的妻子,其两人虽然于2014年9月26日在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两笔借款是两被告夫妻关系持续期间的债务,依法应有其夫妻共同偿还。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多次追讨两被告,至今本息未归还过,为了维护我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慧、陈文燕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先文、陈宣武是陈子庆与刘柏清的儿子,陈子庆于2016年5月死亡,刘柏清于2016年6月死亡。被告黄慧与被告陈文燕于200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26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先文、陈宣武以持有农历2014年8月15日的《借据》、农历2014年8月21日的《欠条》主张被告黄慧先后两次立据借两原告的父亲陈子庆款合共60000元正,原告陈先文、陈宣武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违约金12000元,但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的借款人均署名为黄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被告黄慧与《借据》、《欠条》借款人黄惠系同一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黄慧、陈文燕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先文、陈宣武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陈先文、陈宣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茂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朝武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