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豪森华府1号楼2单元1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康,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临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临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国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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