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玉琢,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江,湖南悦凌(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芝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王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吴玉琢与刘芝香、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吴玉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145801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10日,此后的利息以3000000元借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21年4月11日计付至借款偿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2021年7月30日,刘芝香、王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刘芝香、王超自2019年10月20日起就一直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华远隆玺2栋4203房居住生活至今,本案应由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实际借款人为被告刘芝香,被告王超未在任何债权凭证中签字,亦未实际使用款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应主要以被告刘芝香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3、本案原告的配偶杨振华系本院退休法官,该身份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案的款项也可能涉及原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应自行回避的情形;综上,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特此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属于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合同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首先,本案被告刘芝香住所地在湖南省邵东县,被告王超住所地在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两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根据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系货币接收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刘芝香、王超的管辖异议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芝香、王超的管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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