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伽师县XXX公司,住所地: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薛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喀什市。
被执行人:洛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喀什市。
被执行人:喀什市XX公司,住所地: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伽师县XX公司与王X、洛XX、喀什市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王X、洛XX、喀什市XX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向申请人伽师县XX公司欠款3497320元及申请执行费37373元。但被执行人王X、洛XX、喀什市XX公司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X、洛XX、喀什市XX公司名下工商、保险、证券、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洛XX有一辆车牌号为×××别克车辆、房屋、商铺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已执行到位104806.65元,剩余3429886.35元尚未执行。目前被执行人王X、洛XX、喀什市XX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被执行人王X、洛XX、喀什市XX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及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3429886.3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3129执6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