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应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庹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应来与被告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应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庹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应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庹勤立即向原告魏应来偿还借款13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庹勤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17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2017年5月13日以前还清。2017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2017年5月15日还清。2017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2017年9月21日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却以无钱为由拒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庹勤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庹勤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17年5月8日,被告庹勤向原告魏应来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庹勤向原告魏应来借款6万元,承诺于2017年5月13日前还清。同日,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账号上转款6万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庹勤向原告魏应来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承诺于2017年5月15日还清。同日,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账号上转款4万元。2017年8月21日,被告庹勤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于2017年9月21日前还清。同日,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账号上转款2万元,另向其支付1万元现金。借款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金而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庹勤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庹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应来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庹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应来偿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其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庹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应来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其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庹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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