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叶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了原告冯某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诉状列写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以查无此人,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长期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退回,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法律文书,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
本案原告交纳受理费1150元,退还给原告冯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