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桂林市象山区。
法定代理人廖忠沅(申请执行人秦榕母亲),****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雁山区。
委托代理人廖丹妮(申请执行人妹),****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雁山区。
被执行人周晓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桂031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要求被执行人周晓维赔偿申请执行人秦榕损失297845.39元及案件受理费5814元(申请执行人预交2907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金融机构、工商、公积金、房地产、国土资源、车管部门、银行查询已无存款和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传措施,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周晓维于2021年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定于2021年底前支付30000元,余下赔偿款217845.39元及受理费2907元,从2022年1月起至2029年12月止存入申请执行人秦榕(桂林银行账号62×××90)每月支付2000元,同时如有一个月未付2000元赔偿款,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晓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周晓维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晓维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桂031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奉仰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