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9762584P。
负责人:刘金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举,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叶炜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叶炜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叶炜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94001.63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炜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叶炜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炜捷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2021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叶炜捷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执行人履行期限较长,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而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可先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闽0103执1684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