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贤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段春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贤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8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展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景德镇监狱服刑且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网络资金、动产、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处置)财产,遂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