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生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系原告郭生贵之子。
被申请人:武晓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红,石家庄市桥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0号河北师范大学教师公寓5号楼1单元2002。
法定代表人:梁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生贵与被申请人武晓雨、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晋0725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武晓雨实际所有,登记在被申请人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武晓雨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原告郭生贵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武晓雨实际所有,登记在被申请人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