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义,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新疆烨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南侧锦绣园三期综合楼11层4号、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密市恒昌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铁路35街3门2层。 法定代表人:范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义与被告新疆烨飞物流有限公司、哈密市恒昌润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雪平 书记员 伊丽米热·阿不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