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管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兴沟林业局专员办科员,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申请人:杨国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兴沟林业局汽运处只能干部,住吉林省汪清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管培龙与被申请人杨国宇财产保全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21)吉750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管培龙申请对杨国宇名下财产进行冻结处理,我院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杨国宇在大兴沟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杨国宇住房公积金。于当日对申请人管锫龙、宋紫谦名下位于汪清镇温州路1189-35号0××××1室房产(房权证号:吉(2018)汪清县不动产权第00××××8号)进行查封处理。
至此,申请人管锫龙申请保全的(2021)吉7501执保21号
案件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保21号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新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