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熊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宝马路以北1号九华服务大楼9楼909室,组织机构代码:661668390。

法定代表人:杨靖。

被执行人: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22495。

法定代表人:袁子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子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张凌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熊燕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子雄、张凌云、熊燕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6)湘038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月14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袁子雄、张凌云、熊燕娟收益类保险信息。于2021年1月20日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袁子雄、张凌云、熊燕娟、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1月20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山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袁子雄、张凌云、熊燕娟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1月24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袁子雄、张凌云、熊燕娟金融理财产品。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门面十套进行了评估,并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后,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2020年5月9日,本院在首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子雄、张凌云、熊燕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等费用,首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439,297.44元,尚有部分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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