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丽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被害人近亲属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重型货车沿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太保营村口处与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通过电话报警。经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235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超 代理审判员 李 栋 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臧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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