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代春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沈广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代春增与被申请人沈广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 (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冻结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