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被告:文念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林与被告文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永林于2021年8月4日以原、被告庭外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永林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永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57.5元,由原告谭永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 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端中 书 记 员 李香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