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9253657577。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行长。
被告:王某1,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马某1,女,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马某2,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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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1、马某1、王某2、马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2021年8月11日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计932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864元,退还其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