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巩义市荣鑫合金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巩义市众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刘兆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孙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刘丛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赵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诉被告巩义市荣鑫合金线材有限公司、巩义市众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刘兆贞、孙全杰、刘丛娜、赵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荣鑫合金线材有限公司、巩义市众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刘兆贞、孙全杰、刘丛娜、赵海峰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荣鑫合金线材有限公司、巩义市众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刘兆贞、孙全杰、刘丛娜、赵海峰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