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涨幅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 被执行人:司强,南,****年**月**日出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5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司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司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司强在银行的存款122851.6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富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