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
被告: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317号灵智英伦国际3栋1单元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KHEH3T。
法定代表人:韦邦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平塘分公司,住址:贵州省平塘县平舟镇平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MA6DM79。
主要负责人:陈娟,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杨昌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斌与被告杨昌锦、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平塘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杨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