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拜城县建设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育红,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娜,系该联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艾山·热合曼,男,系该联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宋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宋虹无不动产、无机动车、无存款、无公积金、无证券理财产品等。因被执行人宋虹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89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海潮 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 审判员 玛尔帕提·亚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国丽